2023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继承
继承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考试中是经常见到的,那么,关于“继承”我们需要掌握哪些知识点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首先,我们先看到关于“继承”的概念问题:
《继承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从法条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个考点——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是针对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合法财产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其次,“继承”中,我们还需要掌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法定继承中,我们需要记忆法定继承的顺位: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继承分为两个顺位,每个顺位的内容是需要我们精准记忆的,就同一顺位而言,每个人在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一般均分,且按人头分。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明确掌握,第一顺位是排斥第二顺位的,第一顺位只要有人在,第二顺位的人就不会参与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遗嘱继承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考试中,我们需要掌握五种医嘱继承的概念,此外我们还需要掌握,这五种医嘱继承中,因为公证遗嘱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以上就是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考点内容,大家在备考中需要注意去记忆学习,我们今天就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