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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刑法】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长沙中公教育 2021-09-01 09:56:44

新增考点8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1.行为主体:特殊主体,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行为特征:发生性行为即可,不要求采用强制手段。

3.想象竞合:行为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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