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南法考新增内容民法--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终止(增加)
除撤销赠与外,《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依此规定,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穷困抗辩权”。
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增加)
1.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义务(增加)
1.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674、676、677条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关于借款利息,《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