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三国法】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外交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
(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称为“国籍继续原则”。
(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三)外交保护的范围
(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4)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