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三国法】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的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在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由于双边条约变更的程序同条约缔结的程序无根本区别,所以条约的修订主要适用于多边条约。根据1969年条约法规定,条约的修订分为修正和修改两种。
(一)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缔约方通过协议,对条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的更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修正应按照各自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正多边条约的提议必须通知一切缔约国。
条约修正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正后的该条约的当事国。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二)条约的修改
条约的修改是指若干缔约方在彼此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修改多边条约。必须依据条约中的相应规定,不妨碍条约宗旨和目的的实现,也不得影响其他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修改完毕后,应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其他缔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