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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三国法】外国人的入境、居留

长沙中公教育 2020-10-12 11:04:34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

(一)入境

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由于国家间交往的需要,国家一般都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并且制定有关的法规和彼此达成协议,规定有关入境的条件程序和相关问题。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第一步,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

护照一般是某人的国籍国法定机关颁发的用于在国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入境签证是指入境国对申请入境的外国人给予的允许其入境或居留的许可,它由入境国法定机关以某种认证方式作出。签证手续也可以由有关国家之间协议免去。

1.签证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把我国的签证类别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类。其中,大部分外国人的入境适用普通签证。普通签证从入境目的上,又分为永久居留、访问、旅游、贸易、探亲、学习、工作以及国际机组人员船员等12类,分别设定条件,发给不同入境目的申请并满足条件的外国人。

2.签证机关

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入境,中国办理签证的机关一般是驻外签证机关,特殊是口岸机关。

驻外签证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口岸签证机关: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的;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

3.免办签证

签证手续有时因国家间的协议,或者符合国内法的某种规定而免去。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第22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4.拒发签证

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不予签发入境签证且可以不说明理由。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步,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等。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1.许可证明

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2.不得入境的情形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且可以不说明理由:①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②具有《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③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二)居留

对于外国人的居留,各国也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包括居留条件、手续、期限及其他事项。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不得主张必然有在另一国的居住权。外国人的居留应该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以规定的地区、期限、目的和方式居留。一般将外国人的居留根据时间长短分为短期(小于等于180日)、长期(超过180日)和永久三种,但期间的划定各国法律规定各异。外国人在居留国的居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居留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对外国人的停留居留,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定情况的外国人需要申请并获得中国颁发的相应种类的居留证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①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②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③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④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同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⑤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注意】

(1)外国人申请签证需要按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单位或个人应对邀请函的真实性负责。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要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权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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