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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民事诉讼法】诉讼保全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6-15 09:45:21
跟着中公学民诉之诉讼保全

【基本案情】

某经营部由孙某个人出资设立,为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张某是登记业主。因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以业主身份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偿付钢材款及违约金。张某于2014年3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A公司所属沿街房及银行账户,并提供王某的房产作为担保,一审法院冻结了A公司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并查封了两处房产。

【相关考点】

一、诉前保全的概念

保全,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命令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制度。

二、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

1.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担保数额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五、保全与担保物的关系

1.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参考题目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答案】A

解析:《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对于抵押物,仍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也无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A选项、B项错误,不当选。

对抵押物的保全,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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