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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民事诉讼法】期间的计算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6-10 14:29:34

一、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单位

时、日、月、年。

(二)计算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开始计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开始计算。

例如,当事人于2011年3月15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上诉期为15日,其具体上诉期为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30日。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注意】

①此节假日为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

②期间的开始日或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不应从期间中扣除。

(3)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注意】诉讼参与人在去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包括在期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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