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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6-08 09:53:39

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二、特殊标准——排出合理怀疑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出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三、证明标准——从其规定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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