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民事诉讼法】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
(一)概念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同种类而法院认为可以合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而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案例】
甲、乙、丙分别购买了开发商丁建造的花园洋房,后由于丁筹划实务,其实际交付买房的房屋缺少了合同中约定的独立储藏室,甲、乙、丙三位房主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在其房屋中补建独立储藏室。在此情形下,甲、乙、丙就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方与丁诉讼。在此情形中,三名房主与丁之间的诉讼标的都是房屋买卖合同,都享有请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特点
诉讼标的种类相同。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最大的区别。诉讼标的同种类有以下三种情形:
(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若干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确认请求并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因为乙、丙、丁均主张该不动产为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请求是针对共有人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本质上是几个可分的诉,只是为了节省司法成本而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三)构成要件
(1)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2)需经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审理,法院不得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3)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最终是否合并审理,由法院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中,各共同诉讼人彼此之间行为独立,互不影响。
(五)处理
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但必须分别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