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民事诉讼法】裁定管辖之指定管辖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6-01 09:35:00

一、指定管辖

(一)概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通常发生在特殊情况下,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法院的变更和确定的权力,以保证对案件的审理。

(二)情形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此时由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此类特殊原因通常包括法律原因和事实原因。法律原因是指例如该有管辖权的法院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该法院因审判人员集体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等。事实原因是客观上的不能,通常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从而无法行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裁定管辖之移使管辖权。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时各争议法院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并且报送时应当层层报送。

【注意】共同的上级是指行政上共同的上级,例如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则为最高人民法院。

(3)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管辖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次对案件进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原移送法院,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法律效果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如果在指定管辖裁定作出之前,下级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或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在作出指定管辖裁定的同时,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一并予以撤销。

欢迎关注长沙中公教育法检考试频道,及时掌握考试资讯!

更多问题可联系在线人工咨询→点这里咨询

你感兴趣的都在这里!

↓↓↓

长沙微信公众号(hnzgjy) 长沙中公教育微博
微信公众号 长沙中公教育微博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备考公开课
各考试活动课程
下载中公教育APP查看更多信息
备考公开课
湖南事业单位考试信息
湖南事业单位考试辅导
备考公开课
湖南教师考试辅导资料
湖南教师考试题库练习
-->
咨询 微信 电话 下载

法检<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