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11.29)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
【考点】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答案】D
解析:甲、乙、丙三人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甲、乙、丙都应对丁死亡的结果负责,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共同犯罪中,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的致命伤,并不影响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A、B、C三项错误,不当选。
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