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11.15)
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参考答案
【考点】庭前会议
【答案】BD
解析:《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被告人能否参与需要视案件情况而定,没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B、D两项说法正确,当选。
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性事项,不能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就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并不能直接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