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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刑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长沙中公教育 2021-08-26 10:11:32

《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其中,提供假药罪的规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1.行为主体

生产、销售假药罪:一般主体。

提供假药罪:特殊主体,要求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2.行为对象

(1)假药,专指人用药与非药品,而不包括兽用药或其他动植物用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98条):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变质的药品;

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公点睛】原《药品管理法》规定,下述两种药品为假药:一种是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另一种是必须取得批号而未取得批号的药品。新《药品管理法》删除了这两项规定。因此,类似影片《我不是药神》中的有效的仿制药将不再属于假药。

3.行为性质

抽象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提供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犯罪既遂,不需要法官在案件中具体判断药品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中公点睛】《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具体危险犯修改为抽象危险犯,降低了入罪标准。

4.危害行为

(1)生产行为。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2)销售行为。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

(3)提供行为。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

5.其他问题

(1)药品(如疫苗)成分不足,不是假药,是劣药。如果成分虚假或者变质,则是假药。

(2)无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不合药用标准的原料、辅料,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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