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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行政法】行政组织的概念和主体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4-14 11:38:14

知识点 行政组织

一、行政组织概念

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具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内部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组织的最主要的形态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

二、行政主体

(一)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概念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定概念,类似于民法中的民事主体的概念。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拥有民法主体地位。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而行政主体指的是享有行政法上的这种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这种主体资格的具备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如下表:

条件

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自己享有并实际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活动(体现在对外发布的法律文书上的签名盖章)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成为复议被申请人、诉讼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注意】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成为行政主体的核心条件。

(二)确定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在行政法中,确定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确定解决行政争议的主体资格:明确了谁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

(2)确定行政赔偿救济的主体资格:确定行政主体,即明确了谁可以成为最终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权”“名”不一致时的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权”“名”“责”三者是统一的。但是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际,“权”“名”并不统一。例如在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中,下级机关有“名”无“权”,上级机关有“权”无“名”,此时“名”与“权”发生分离。最终谁应当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并不一致。在行政复议中,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而在行政诉讼中则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采用“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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