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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刑事诉讼法】通缉

长沙中公教育 2019-12-09 15:45:02

一、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通缉的决定主体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通缉令的发布主体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人民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后,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注意】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对象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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