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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长沙法检考试背诵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长沙中公教育 2019-10-16 18:08:05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因此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原则上受害人就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行为,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还包括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所规定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致害行为所要承担的并非医疗损害责任,而是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发生侵害,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谤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存在患者遭受损害的事实

1.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包括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等遭受侵害。

2.名誉权、隐私权遭受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财产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行为可能会不恰当地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造成财产损失。当然,过度医疗行为同样可能导致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4.精神损害

对以上权益的侵害都有可能造成患者的精神损害。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医疗行为与患者遭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不再就因果关系进行推定,故被侵权人应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如其难以证明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一般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与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此外,还有两种判断医疗过失的特别方法:

1.是否违反说明及取得同意的义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外情形是第56条规定的,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三种情形下的医疗过失推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三种情形为:

①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③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此,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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