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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长沙法检考试背诵点:法理学 法的效力

长沙中公教育 2019-09-29 11:45:00

一、法的效力

(一)来源:法制定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二)依据:法的效力来自法律、道德、社会、经济、利益、伦理、心理等因素

(三)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普遍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规范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有法的效力,但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如判决书、逮捕证、合同书等

(四)效力范围

1、对人

(1)属人主义:具有该国国籍者,不论身在何处均可适用

(2)属地主义:该国主权范围内,不论其国家为何,均可适用

(3)保护主义:无论国籍为何,身在何处,侵犯了该国利益,即适用

(4)我国: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2、空间

(1)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2)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行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3、时间

(1)生效:法律的生效以公布为前提,但生效与公布不一定同步

(2)失效:

①明示失效: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范废止旧法

②默示废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溯及力: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法的可性,法不溯及既往

①刑事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是各国通例,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②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某些民事法律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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