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5人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招聘聘用制审判辅助岗位一4名、岗位二1名。
二、招聘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行为;
3.岗位一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或有在法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岗位二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限男性,持有B类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具备五年以上的驾驶经验,且近三年内无交通违章记录;退役军人或有在政法、消防、应急等部门工作具有应急救援相关技能或经验的人员优先。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5年5月18日以后出生),出生时间计算截止到招聘公告发布之日止;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晰,反应机敏,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聘用后,根据院里的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岗位,服从工作安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本人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从事律师工作的;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5月18日-2026年5月2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政治部806办公室(地址:零陵区永州大道政通二路,可坐7路、25路、301路、303路公交车在零陵区法院站下车)。
3.报名资料:个人报名表(附件1)、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证书注册备案表、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
4.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二)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岗位一考试分为技能测试和面试,技能测试主要考查速写速记能力、审判辅助能力、电脑办公软件操作等。综合总成绩满分100 分,其中技能测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岗位二不组织笔试,根据面试成绩结合个人资料审核情况确定入围人员。
面试对象按照招聘岗位名额1:3的比例,在报考该岗位人员中依据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综合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招聘岗位一未达到1:3比例又无人递补的,相应核减面试比例或招聘计划,岗位二只招1人,原则上不核减招聘计划。
(三)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费用自理。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合格人员才能作为聘用对象。体检不合格可申请复检一次,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弃权时,按面试成绩依次递补进行体检。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政审考察。具体考察内容参照公务员考察标准进行,考察结果不宜招聘的或放弃考察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予以递补并参加体检和考察。
(五)公示
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党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在本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聘用及薪酬待遇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的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将实行劳务派遣管理并参照本院同类编外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执行。新聘用的人员接受我院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聘用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的,用工单位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续聘。
(七)递补聘用
进入面试但未被聘用的考生,将纳入备用人才库。当出现职位空缺时,经单位研究同意后,在规定的计划数内可从后备人才库中按照综合总成绩排名确定拟递补对象,完成相应程序以后聘用。(成绩保留至下次招聘前,期限不超过一年,起始时间从面试之日起计算)。
四、纪律与监督
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派驻纪检部门和院机关纪委将全程监督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对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联系方式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电话:0746-6330767,19107460188(陶登武)
本次招聘政策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2026年5月
原标题: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6年招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llq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5/id/931638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