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提起
(一)可提起上诉的案件范围
(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除下列情况:①程序特殊的: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判决;②内容特殊的: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或者离婚判决作出后上诉期内一方死亡的;③裁判主体特殊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2)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能上诉。
(3)调解书:所有的调解书均不得上诉。
(二)上诉期限
(1)判决,15日。
(2)裁定,10日。
均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案例】
问:原告3月1日收到判决书,被告3月3日收到判决书,上诉期限及判决生效日期如何确定?
答:上诉期限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分别确定,故原告的上诉期限从3月1日起算,被告的上诉期限从3月3日起算。
判决生效日期以最后收到判决书一方上诉期满确定,故如双方都未上诉的,判决于3月19日生效。
【注意】上诉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影响按时上诉的,可申请法院顺延期限,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三)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及列明
1.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
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判断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步骤
第一步:列明原审中当事人的地位;
第二步:找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是上诉人,都提起上诉的则均列为上诉人
此时注意,原审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不能提起上诉,即不能作为上诉人。
第三步: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第四步:影响权利义务分担的,是被上诉人,不影响的,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案例】
李老汉死亡,他的小儿子甲要独吞李老汉留下的房产,李老汉的另外三个儿子乙、丙、丁起诉甲要求继承该房产,后一审判决四人各继承房产的四份之一份额。
如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该上诉如获得支持,则甲、丙、丁的继承份额都会减少,故应将甲、丙、丁都列为被上诉人。
如乙只对甲有意见,认为甲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最少,应少分。此时应列甲为被上诉人,丙、丁列为原审原告。
如乙对甲没意见,对丙、丁有意见,认为丙、丁不应分得同等份额的遗产,此时应列丙、丁为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四)上诉的形式
必须提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但未在上诉期内未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