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二、特点
(一)诉讼目的的特殊性。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仅牵涉私人民事纷争,公益诉讼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二)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和广泛性。
(1)法定性是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
【注意】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2)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不限于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与案件没有实体利益关系的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b.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欠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