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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5-25 10:38:39

一、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通常都有至少两个以上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诉讼。

(一)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义务的地点,通常为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依据下面步骤确定合同履行地

1.合同已履行

(1)合同约定了履行地

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不看实际履行地在哪。

(2)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

①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果是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⑤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如网上交话费、购买电子书等)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比如叫外卖等)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⑥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未履行

(1)如果约定履行地在一方住所地的,那么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不在一方住所地的,那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时约定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注意】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其次则是按上述步骤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侵权纠纷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来说,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都是一个地点,但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当两地不一致时,就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以下三类特殊侵权情形:

(1)信息网络侵权: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注意】侵犯名誉权的,一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即为侵权行为结果地。

(2)因提供的产品、服务等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产品生产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因诉前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①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司纠纷的管辖

公司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纠纷诉讼包括: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增资减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注意】

(1)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则不属于此类公司诉讼,依然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处理。

(2)公司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四)其他纠纷的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合同。对这类合同,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应当注意两类特殊的保险标的物:

(1)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未载明付款地,则票据付款人的营业场地、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支票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始发地,是指客运或货运的最先出发地,目的地是指其最终到达地。

【注意】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内的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针对的是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在行驶、航行、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引起诉讼而产生的管辖。故事发生地法院管辖是指,事故发生在哪一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辖区法院就有管辖权。最先到达地是指汽车、火车、船舶最先到达的站口、港口,最先将落地为航空器飞行后第一次降落的机场或其他地点,或坠落的地点。对这类事故引起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述各地点法院及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5.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接触和碰撞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触礁、触岸、失火、爆炸、沉没等造成的事故。

无论哪国的船舶发生了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只要发生在我国领海海域内,我国法院就可以对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将因海损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规定由上述四个地点的法院管辖,充分考虑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既有利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及其船员、货物进行救助的行为。对于救助行为引发的诉讼,如双方对救助费用出现纠纷,则由实施救助行为所在地法院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是国际法中的概念,指船舶在海运中遭受到海难等因素引发意外事故时,为了排除和降低危险,最大程度挽救船舶、人员和货物而实施一定的行为,该行为所必须的物质牺牲或支付费用即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就共同海损作出的物质牺牲和支付费用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方法进行计算,并确定支付方的行为,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地点即为理算地。

【注意】

(1)公司诉讼、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三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不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中各类案件确定的管辖法院,都与纠纷有着密切的联系,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或方便相关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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