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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商经法】自然资源法--森林资源培育制度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3-24 10:39:25

一、森林资源培育制度

(一)林业发展方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1.专门用途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2.专款专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植树造林制度

1.全民义务植树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植树造林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3.植树造林的组织实施

(1)组织

①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

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②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

③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2)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査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4.植树造林的权益归属

(1)归国家所有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2)归单位、集体所有的

①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②集体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3)归个人所有的

①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②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③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5.坡地还林制度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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