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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商经法】社会保障法--基本医疗保险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3-09 11:13:49

一、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保费缴纳

①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情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实行强制参保,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个人缴纳的情形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保费。

③缴费年限

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同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保险待遇

①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就医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②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③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a.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b.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c.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d.在境外就医的。

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注意】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属于此类保险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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