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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法检背诵考点:【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长沙中公教育 2019-11-18 19:06:00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讯问的主体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包含2人)。

(二)讯问的地点

1.未被羁押的——指定地点

(1)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2)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3)犯罪现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注意】

在犯罪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传唤,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已被羁押的——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三)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注意】

不得连续拘传、讯问24小时。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四)讯问的步骤与方法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4)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注意】

嫌疑人没有签名确认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没有签名的笔录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逼取口供。

【注意】

取证程序违法不等于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予以排除,对于以引诱、欺骗手段获取的口供不予排除。

(五)讯问的录音录像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3)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注意】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六)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1.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2.讯问未成年人

(1)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讯问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础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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