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2019长沙法检考试背诵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长沙中公教育 2019-08-16 13:57:15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总原则

①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②司法主权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然可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属地管辖

(1)国内犯:

①凡在我国领域内(领陆、领水、领空)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②浮动领土或拟制领土(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无论停放何处,都视为我国领土。

注意: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

③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行为和结果作扩大理解。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包括实际结果以及未遂犯的“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如果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对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属地原则

④我国刑法适用的例外(3种情形):

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民族自治区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三,港澳台地区适用当地刑法,只有在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3、属人管辖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②例外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轻罪可以不予追究),但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特殊主体必须追究,不论轻罪重罪)

4、保护管辖

①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中国或者中国人犯罪

②罪行较重: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

③双重犯罪原则: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5、普遍管辖

①犯罪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

②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

③犯罪没有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④构成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的国际犯罪,如海盗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⑤我国缔结或参加了与犯罪相关的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⑥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及犯罪构成规定不一定完全一样)。如要定罪量刑,我国在条约规定的义务范围内适用我国刑法(或起诉或引渡)

⑦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欢迎关注长沙中公教育法检考试频道,及时掌握考试资讯!

更多问题可联系在线人工咨询→点这里咨询

你感兴趣的都在这里!

↓↓↓

长沙微信公众号(hnzgjy) 长沙中公教育微博
微信公众号 长沙中公教育微博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备考公开课
各考试活动课程
下载中公教育APP查看更多信息
备考公开课
湖南事业单位考试信息
湖南事业单位考试辅导
备考公开课
湖南教师考试辅导资料
湖南教师考试题库练习
-->
咨询 微信 电话 下载

法检<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