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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长沙县人民陪审员选任87人公告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8-11-27 20:31: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长沙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87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随机抽选由长沙县司法局会同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县公安局从本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18年12月12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镇(街)司法所或者长沙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及本人近期两寸蓝底免冠照2张,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18年12月12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镇(街)司法所或者长沙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及本人近期两寸蓝底免冠照2张,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由长沙县司法局会同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由长沙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长沙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长沙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原标题:长沙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长沙县司法局

长沙县人民法院

长沙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27日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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