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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刑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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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刑法十

 

湖南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七、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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