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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长沙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财产权制度

长沙中公教育 2021-09-06 09: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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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事业单位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法,需要各位同学在备考中引起重视。宪法的学习,以识记性为主,因为这部分考试也多是以法条或者是理论知识原文性考查,所以在记忆时,要将相似的、有关联的知识点放在一起学习记忆。中公教育今天带大家一起学习宪法中的财产权制度。

一、公共财产权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公解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可以整理后这样记忆:①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②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③城市郊区的土地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除国皆集);④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外属于国家所有(除集皆国)。

二、私有财产权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公解读】私有财产并不能加“神圣”二字,原因在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在为公共利益时,可能会被征收或者征用,在这里注意征收征用并非无偿,而是有偿,会得到补偿款,此外如果表述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这是错误的,补偿不能用赔偿替换,适用前提条件不同。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资源中,既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由集体所有的是:

A.城市的土地 B.森林 C.水流 D.宅基地

【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故本题答案选B。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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