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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沙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十分钟学会“无因管理”

长沙中公教育 2020-05-22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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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的各类考试当中,一旦涉及到民法部分的题目,常常会出现、又令同学们头疼不已的一个知识点便是无因管理。

那么究竟什么是无因管理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它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我们称其为管理人;而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叫做本人。

其次通过概念,我们不难发现,所谓无因管理,其实也就是生活当中人们常说的“多管闲事儿”。那么究竟如何去判断一个行为到底是不是无因管理?主要要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无因”是成立无因管理的大前提。而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

如:张三出门路遇一名老奶奶昏倒在地,便上前扶起对方,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本案中,张三与该名陌生老奶奶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符合无因管理当中的大前提“无因”。换言之,假如该名老妇恰好是张三的母亲,此时还能否符合“无因”的条件呢?便不符合了,因为两人之间存在法定的义务。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如:在上述“张三扶老奶奶”的案例中,张三的目的就在于帮助老奶奶,避免她遭受更大的损失,是为了他人谋利益。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要求必须有一定的管理行为。比如:张三将晕倒的老奶奶送去医院,为她垫付医药费;李四下雨天帮助不在家的邻居将晾在院子里的衣服收回来,均属于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再次,无因管理一旦成立之后,就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管理人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如:张三打车的费用以及垫付的医药费。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最后,以上就是我们在学习无因管理时所需要的掌握的重点,在考试当中容易考到的就是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重点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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