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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长沙医疗卫生考试法律法规:婚前检查查什么?

长沙中公教育 2019-12-27 10:25: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母婴保健法》中对婚前医学检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是我们在考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的题,接下来就让我们跟随中公教育一起来探讨。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因此,司法实践中,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疾病通常是指: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对于“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含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以上就是母婴保健法对于婚前检查的诠释,随着现代社会的逐渐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健康也是越来越重视,因此在备考的过程中,母婴保健是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一部分,尤其是婚检医学检查的四项内容。希望各位考试能在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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