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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长沙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你懂善意取得制度吗?

长沙中公教育 2019-12-17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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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重要内容,在近些年的考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多以案例形式为主,故需要我们在记忆的基础上灵活理解掌握这一制度,今天我们就这一制度给大家做相应总结。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处分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在此处需要注意,若出让人为有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合同,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容易和一房二卖、一车二卖等知识点混淆,如:甲要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乙,乙已支付合理对价,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丙支付合理对价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第三人丙,注意丙在取得该房屋时并非基于善意取得,而是通过正常的买卖途径取得,因为在此情形中,甲与乙之间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房屋所有权还在甲手中,甲将其卖给第三人为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此处的善意强调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的价格强调为市场价或者以交易习惯确定的价格;

(4)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财产的所有权要求已经发生转移。

但是要注意,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下面我们通过相关题目来检验一下大家对于该知识点的掌握:

【小试牛刀】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的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丁无偿归还金毛犬

C.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答案】A。解析:A项,乙捡到甲的金毛犬后将其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丙,乙属于无权处分人,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所以A项正确;B项,《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丁属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其是向具有经营资格的宠物店店主丙处买得该狗并且支付了市场价,故甲在要求丁返还狗时应向其支付购买狗的费用,而非无偿,所以B项错误;C、D项,由《物权法》第109条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本题中,该金毛犬为乙拾得的,即该狗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C、D两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中公点评:善意取得制度很重要,尤其是其构成要件,此后还需要大家在学习中多多总结,避免掉入出题人所设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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