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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长沙中公教育 2018-07-18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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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的备考当中,有时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考点,其中强制措施经常考到,今天就来学习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二.种类

(一)拘传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

(二)取保候审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保证方式: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决定机关:公、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法、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祝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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