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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事业单位法律高频考点之正当防卫

长沙中公教育 2017-05-23 0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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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法律高频考点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高频考点。主要考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客观题直接考查理论知识,如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是通过案例考查。要应对这两种题型,需要考生对正当防卫的理论知识有精准的记忆和深入的理解,并学会在具体案例中应用。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某青工甲蓄意找岔打架,便以讥讽的言辞戏弄患“口吃”毛病的青工乙,乙受不了甲的侮辱就给了甲一拳,甲则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乙毒打致伤。

(2)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某人家中连续几夜丢失东西,遂提高警惕。一天晚间他从屋里隔窗户看见有个人进到院子里来,以为又是小偷在偷东西了,立即持铁锹出去将人砍伤,结果来人不是小偷,而是邻居孩子在“捉迷藏”。

(3)防卫对象:制止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案例: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伤。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正在进行)

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甲乙两人有私仇。一天,乙买了杀人的刀子,准备次日杀死甲。不料甲得知此情况后,抢先动手将乙杀死了。

(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某果园看护人员发现一人上树偷摘苹果,只要加以驱逐或扭送管理部门以制止其偷窃行为就可以了,倘若开枪将偷苹果的人击毙或致重伤就超过必要限度了,这称为防卫过当。

3、特殊的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类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防卫手段、也不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严重的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

重点:记住严重暴力犯罪的类型

习题巩固:

1、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的袭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现自己的身份,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斗殴,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假想防卫

2、唐某持刀追杀张某,张某的朋友李某路过,用气枪打伤了唐某,李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犯罪 D.防卫过当

答案:1、D;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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