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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事业单位刑法中关于贪污罪考点解析

长沙中公教育 2017-05-26 10: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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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罪名,今天我们一起梳理下贪污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具体考点。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一,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如何理解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罪是真正的身份犯,行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注意:按照司法解释,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这种人员仅在贪污罪中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他犯罪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第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例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将罚款数额不上缴国家而据为己有的。

2.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则为“贪污罪”中的“窃取”。

3.骗取:是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取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4.其他手段: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如将公车登记为自己所有。

第四,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单独命题不多,一般与其他罪行一起考察,混淆考点,所以必须重点掌握上述标黑部分,做题灵活运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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