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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公告

湖南人事考试网 2015-06-25 14:46:15

 

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度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考函[2015]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省人事厅、原省医药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1999〕52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目录见附件3。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方面上还应严格按以下要求掌握:

(一) 考试人员需在报名前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并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具有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纸质学历认证报告。技校学历不能报考。

(二) 工作年限和任职资历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全日制学历”和“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任职资历。

(三)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按照国家考试文件中的专业要求和参照国家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专业归类执行。

二、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7月15日9:00 —7月30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进入湖南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中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在注册上传照片前,请在湖南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考试报名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本人近期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

照片上传顺利后,选择所要报考的考试,选择参加考试的省市和资格审核市州,按要求填写本人真实信息。

报考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顺利。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5年7月31日17:00。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顺利,视为报考人员放弃在我省报名,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到其他未结束报名省市报考。

缴费顺利后,请点击“报名完成”,并及时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此表在考试合格后资格审核和存档时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审核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责任自负。

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报考人员必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2.注册信息中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及邮箱将引用到报名信息中,请务必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3.为便于报考人员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报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报考人员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一个,如果一个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后,报考人员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4.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名过程中,考试机构不对报考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确保所填信息特别是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确保完全自己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如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和湘人社函[2012]526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且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凡考生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资历证件、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弄虚作假性质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通知考生单位。考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已收取的报考费用不予退还。

5.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如密码丢失(忘记),可使用系统提供方式找回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如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为确保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仔细阅读网上报名流程、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部令),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写本人信息。

(三)在报名、考试、证书发放等环节中,报考人员应主动浏览湖南人事考试网()和中国人事考试网()的相关栏目,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审核。

(四)报名信息确认前,请务必仔细查看所填信息和照片是否准确,如有不准确之处可自行修改。在报名信息确认后且在缴费前报考人员仍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来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信息一旦确认并缴费顺利将不能修改。请报考人员慎重修改信息,如级别专业等信息涉及到有效科目成绩的,修改后将按新报考进行处理,以前取得科目成绩作废。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7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8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四、考试方式

(一)2015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使用新发布的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药学和中药学分别为4个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具体科目及代码对应表见附件1。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的规定,客观题阅卷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考试结束后,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交卷签字”栏签名。

五、资格审核

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的规定,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公布考试成绩后,我省将在湖南人事考试网(网址:)公布可进行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名单(各科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报考人员)。审核名单中的人员应在25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到所属考区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省直考区由省人事考试院进行资格初审,省职改办进行复审。审核地点在湘府中路168号中国湖南人才市场二楼人事考试服务窗口,资格初审和复审不人员不予发证。

市州考区资格初审部门为各市州职改办,省职改办进行复审。各市州职改办须在收到市州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可进行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初审工作,将未参加资格初审和初审不合格人员分别列表加盖公章,连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考试登记表》及相关复印件(见附件2)一并送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各市州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考试登记表》并加盖成绩章后,交由省职改办进行复审。资格初审和复审不人员不予发证。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审核不合格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考试成绩,根据国家合格线标准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确认可颁证人员并予以发布,统一盖章并打印证书后,送省职改办验印。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15年度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长沙、株洲、常德、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张家界、娄底、郴州、永州、怀化、湘西自治州等13个市州及“省直属考区”设置考点,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益阳市参考人员在“省直属考区”参加考试。

(二)准考证打印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5年10月12日9:00 — 10月15日17:00。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 ”,点击“准考证打印”,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登录后,须使用A4纸张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8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人每科8元)。

缴费前请考生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核对报考信息,一旦缴费顺利,系统将不予退费。需要领取发票的考生,请于报名结束两个月后,到所属市州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附件:

1. 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2. 资格审核提交材料要求

3、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见下一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3日

附件1

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     目
026. 
执业 
药师 
04.考全科  01.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药学专业知识(二)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免2科  01.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附件2

资格审核提交材料要求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查盖章)一式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除上述学历证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信网账号、密码;2.无法网站查询的学历,应具有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纸质学历认证报告;3.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 4.提供的查询和认证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四、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执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附件3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部分)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701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801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1005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5301  生物技术类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2  化工技术类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303  制药技术类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  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63  医药卫生大类 
6301  临床医学类 
630101  临床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30108  针灸推拿 
630109  中医骨伤 
6302  护理类 
630201  护理 
6303  药学类 
630301  药学 
630302  中药 
6304  医学技术类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7  医学营养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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