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合同法篇——合同订立的原则、效力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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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合同法篇——合同订立的原则、效力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合法原则
即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3)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平等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合同内容的达成,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就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约定须鉴证或公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由于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所以鉴证和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4)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不仅没有法律效力,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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