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沙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行政篇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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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行政篇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职权行为非法侵权。第二,存在确定的损害事实。第三,损害事实与行政职权非法侵权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第四,行政职权非法侵权行为及其造成损害事实不在法定豁免之内。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考试顺利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考试顺利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考试顺利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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