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宪法一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抢先看 | |
---|---|
中公周年庆 万元奖学金 | |
备考图书推荐 |
![]() |
湖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宪法一
在湖南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宪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宪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宪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规,或指 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诏书、谕旨,或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尽管在中国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现过宪法这个词,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义的宪 法。在中国,将“宪法”一词指称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 势,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而应在《盛世危言》中使用“宪法”一词。在西方, 作为根本法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 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加群后,修改群名片为:中公-地区-昵称
更多湖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详见 》》》 湖南事业单位招聘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