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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网 2013-03-26 15: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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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3]31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2]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实行本办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在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内实施。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三) 受理受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素质能力评价(考试、考核等方式);(五) 体检与考察;(六) 根据素质能力评价、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下达录取批复,公示招聘结果;(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单位的岗位状况,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的新进工作人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下一年度本市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与编制部门衔接核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达同意公开招聘计划批复。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填写《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审核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2)[/page]

第四章 招聘方案审核、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需制定公开招聘的公告(简章),公告(简章)内容包括: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岗位要求、报名及资格审查、体检与考察、录取方法等。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拟发布的招聘公告(简章)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联合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简章)。
第十六条 招聘公告(简章)一经发布,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素质能力评价

第十八条 素质能力评价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知识、能力和技能。

第十九条 素质能力评价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岗位特点及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素质能力评价可采用笔试、面试、考核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素质能力评价含有笔试、面试方式的,笔试、面试的命题制卷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素质能力评价方式采用考核等方式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制定考核方案,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考核方案的内容包括:考核组人员构成、考核方法、考核评价标准等。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考核等由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也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素质,考试、考核中可设置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采用面试的考试方式时应设面试评委组,面试评委一般7人以上,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当采用考核的考试方式时应设立专家考核组,专家考核组一般为5人,最少不得少于3人。专家考核组成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推荐。

第六章 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体检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体检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体检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也可根据岗位需要调整或另行设置体检标准。体检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结果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确定的考察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考察过程实施监督,对重要岗位的考察人员可直接参与考察。
 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3)[/page]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八条 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后,在考察合格人员中综合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拟聘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录取批复。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对录取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出《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通知》(附件二)。

第三十一条 已录取的招聘人员应填写《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三)。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凭录取批复、录取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编制、增人计划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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